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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机动车事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Road Traffic Safety Law)

中国有一个「道路交通安全法(Road Traffic Safety Law)」。该法律和「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使用规定」再加上、2004年5月生效的后续修订的条例。以此,民事责任(须赔偿多少)、刑事责任(接受何种刑罚处置)和行政责任(例如暂扣驾驶证时间)等,于2004年5月被全部明确规定下来。
此外,2011年实行的「刑法改正案」,将饮酒驾驶规定为「危险驾驶罪」、「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也进行了修正。因此次修正,致使2012年的饮酒驾驶减少约4成。(但是,饮酒驾驶的逮捕数仍是日本的200倍。)
中国的道路交通安全阀,与日本和欧美等发达国家的法律相比,仍有很大差异。但是以下几点仍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律条文。
  • 无过失责任的概念
    本条法律出现之前,必须证明侵权人因过失使受害人受到损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但是本条法律产生后,明确规定了,只要无法证明路人等被害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且侵权人(驾驶员)为了安全采取必要措施,那么侵权人就无法免除责任。
  • 行人的责任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在第89条,首次建立了对行人的处罚规定。
  • 酒后驾驶的修正案
    刑罚确定刑事责任,在刑法中「交通事故罪」只有一种。这与过去的日本只有过失致死罪和业务过失致死罪相同。如今,日本规定了危险驾驶致死罪,由于「醉酒驾驶」和「无视红灯」造成人身伤害的,会处以15年以下徒刑,致死者会处以1年以上2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这种严惩条例为日本防止发生重大事故做出了贡献。
    2011年我国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刑法进行了修订,「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等、比起普通违反交通处罚更加严厉。
2003年中国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已经开始下降。以2004年5月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为首的一系列法律措施的完备为事故的减少做出了贡献。但是,尽管有所减少,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受害者人数仍保持较高数值。因此在中国国内的权利意识和安全意识提高的同时,也应加强管理,急需提高惩罚力度的法律修正。


中国机动车事故赔偿金额计算的法律依据等

当你遭遇车祸赔偿额计算的时候、「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有「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是这两者的司法解释。它和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具有相同的法律效果。
在此基础上您将学习如何计算车祸的损害赔偿范围

道路交通安全法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民法通則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本司法解释,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例进行的解释。本司法解释首次在中国提出「赔偿义务人」与「赔偿权利人」这一概念。而且明确规定了过失杀人的界定方法,人身赔偿责任的范围,计算标准等。因此,理解本司法解释对于判定中国的机动车赔偿责任极其重要。
重点如下所示
例如,公司职员驾驶公司车辆出现事故时,「侵权人」的司机是公司职员,但是机动车所有者,以机动车运营为营利目的的企业有会怎样。在日本,会调查「运行供用者责任」和「管理责任」。关于人身赔偿,明确规定了企业的责任的即是本第8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过失杀人罪,在第2条中明确记载了「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在接下来的第3条第2项中记载着,关于机动车事故中经常发生的过失杀人,「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且,关于人身赔偿责任范围的确定,在第17条中记载了①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②受害人因伤致残的③受害人死亡的等3条。
  1. 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2.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3.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个人责任事故的计算标准,我将在下面的一个项目中解释。

在中国(交通事故)赔偿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计算标准

如果你在中国有一宗交通意外事故,可以获得多少赔偿。另外,造成交通事故后应该赔偿哪些方面、赔偿多少
本部分司法解释参照「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项目 司法解释的概述 备注
精神损害
抚慰金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和「抚养费」相同。(※1)
医药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但是,在国外医院和诊所就医时产生的费用将被排除在外。
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以上是指税后的
可支配收入。
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交通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住院伙食
补助费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残疾赔偿金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请注意这不是按实际收入计算。
残疾辅助
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丧葬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被扶养人
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它还没有转向依据实际收入的计算,并必须注意受抚养者的范围。
死亡赔偿金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请注意这不是基于实际收入计算。
收入调整
 (※2)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1 日本的法律责任、自愿保险、律师的诉讼费和中国是不一样的。
 ※2「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规定。
 ※3 对交通事故中的外籍人士的特别规定如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道路交通事故
案件的若干问题的相关处理以及规定」
(04/12/17)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人身损害赔偿,按照城镇居民的有关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一些问题的解答和审理」
(05/12/31)
出于补偿受害人损失的考虑,规定在赔偿权利人确有证据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标准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标准。但是,鉴于我国目前尚属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和地区在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付等方面均存在很大的差距,如果按解释中确定的原则进行处理,由于我国的赔偿义务人负担能力有限,即使考虑其经济能力,也可能出现外国或港澳台地区赔偿权利人的利益得不到实际保护的情形,也会使法院的判决成为一纸空文。故在确定赔偿标准时,仍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为宜。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如下、下列数值已被用于2013年财政年度。
城镇居民的
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
农村居民的
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
上海市 40,188 17,401
北京市 36,469 16,476
深圳市 25,864 -
重庆市 22,968 7,387.27
浙江省 20,437 9,644
四川省 20,307 7,001
江苏省 18,825 12,202
广东省 13,627 4,36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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